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重点提高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同时取消一、二级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政策,进一步完善并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待遇水平。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统筹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70%。
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0%。
文章来源:锦州市医疗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