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医疗包括:本市辖区外安置居住(指户口迁入当地)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的;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驻地就医的;退休人员投靠其在外地的子女并居住一年以上的。
二、异地医疗的办理办法: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单独管理。参保人应选定当地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经市医保中心备案后可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报表时须加盖所选定点医院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予变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材料:医疗保险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投靠地子女户口本好身份证复印件、异地人员登记表、三张近期免冠照片,母女或母子关系证明,已在异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公安局或社区)。办理异地医疗后,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异地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单位按零星报销材料上报。
三、零星报销办法:
1、除失业人员及退管中心的人员外,医疗结算部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零星报销材料。凡此类费用均需由单位上报至医保中心结算部。
2、为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结算时间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6-20日上报,次月12-14日(双休日不顺延)持单位医疗保险专用拨款收据或本人身份证到结算部领取拨款单后到财务部取款。
3、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收据原件,请患者或家属注明是本年度内第几次住院;(2)住院病志复印件,病志包括:1首页、2入院及首次病程记录、3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4长期、临时医嘱、5护理单、6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公章);(3)费用明细(需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公章);(4)死亡证明;(5)医疗证、IC卡及异地申请表;(6)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材料。
注:以上提供的材料若有其他需要请自留复印件,医保结算部报销后存档后概不负责提供。跨年度住院的请在年末办理中途结算,否则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