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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10-04-16 14:10  
      为方便患有特慢病的参保人员就医治疗,进一步减轻其长期医疗费支出的个人负担,逐步扩大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覆盖范围,锦州市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对门诊统筹特慢病的覆盖范围、补助结算办法、医疗服务管理和就医管理等问题作以详细规定。

  目前,22种疾病纳入锦州市特慢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抗肿瘤缓解期、好转期的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尿毒症好转期、稳定期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恢复期、稳定期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白血病缓解期、好转期的化学治疗;血友病A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脑、肾等疾病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冠心病(仅限陈旧性心肌梗塞、PCI术后一年内抗凝)和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恢复期、后遗症期治疗;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恢复期、稳定期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脑垂体瘤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重症肌无力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肺结核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帕金森综合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系统性硬皮征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甲状腺机能减退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白塞氏病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患者处于上述疾病缓解期等状态的门诊治疗及治疗期间应予开展的医技诊疗检查所发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按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规定给予支付。

  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人员,每年按300元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慢性病单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承担20%和10%以后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或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付。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制度,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90%。享受门诊统筹医疗补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年最高赔付限额为25万元。

  锦州市确定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5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等6家医院为特慢病鉴定定点医院。2009年12月1日至8日,申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两张一寸免冠红底照片和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案室原始印章)及相关疾病诊断意见、治疗方案等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文本原件,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并填写申请表。每年的11月份,将对提出申请人员具备的特慢病资质条件进行鉴定(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PCI术后一年内抗凝等疾病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从2010年度起,每两年复鉴一次。其中慢性迁延性肝炎和肺结核等有传播危害的疾病,每年复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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