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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2013-04-17 14:09  

为做好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门诊统筹工作,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精神。制定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门诊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医保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促进学生参保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负责日常医保相关工作开展的办理、协调和处理。

第二  明确校内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协同学生医保办公室和校医院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学生处负责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宣传、动员,做好参保学生资格认定以及各项基础信息统计,接受学生对医疗保险问题的咨询和投诉,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医保工作开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财务处负责学生医保缴费的征收并按政策规定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做好稽核和资金管理工作;

校医院负责定点医疗和拨付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对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主动接受市医保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的检查审核。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门诊统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各系配合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参保工作的组织、身份确认和信息采集等各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工作。

第三条  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在我校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缴费和享受待遇仍执行社保年度期间,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可按学年或在校年限采取按年或趸缴等方式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2011年市医保管理部门将按照我校实际参保缴费的学生人数,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的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将拨付我校,包干使用,拨付的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根据锦政办发【2010】142号文件和锦人社发【2011】181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特点,门诊统筹待遇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组成,具体标准为:

1、起付标准:门诊医疗每次的起付标准为20元,全年累计起付标准为1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50%。

3、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疗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累计300元。

4参保学生门诊统筹待遇实行自然年度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结转下一年

第六条  校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险手册及医保卡挂号、就医,学生在门诊就医时提供手续不全的,不享受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  学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药费和诊疗项目服务费组成,校医院按照市医保管理部门执行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调整完善后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校医院门诊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允许学生点名开药,更不允许开大处方药、 “人情”药;同时,还要防止学生“一人看病、多人吃药”和“诈病”等现象发生,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次数较多者,要及时予以跟踪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根据上年包干结算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医保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门诊统筹待遇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经市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基础上,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将通过公示及时告知全校学生。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下列情况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1、符合锦政办发【2010】142号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等门诊医疗费用。

     3、外出期间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寒暑假及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各种整容、镶牙、矫形、健美等门诊医疗费用。

     6、各种体检费、疫苗接种费、以及专家健康咨询费和心理医生诊疗费。

     7、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丙类药品与一次性使用的卫生材料费用。

     8、不符合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的诊疗和用药的费用。

     9、医疗费收据姓名与本人姓名及病志记录姓名、时间不符、跨年度者。

 10、发票涂改、损坏、大写与小写金额不相符,无医疗收费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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