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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统筹2020年度申报鉴定工作
2019-08-14 09:38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慢病门诊统筹申报和鉴定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及时申报和享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劳社发〔2009〕64号)、《关于开展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锦人社〔2017〕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定于8月14日正式启动2020年度慢病门诊统筹申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锦州市市本级以及凌河、古塔、太和、松山、滨海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如患有符合文件规定的慢性疾病,可按要求申报慢病鉴定。我市离休人员、黑山、北镇、凌海、义县及铁路医疗保险、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不在本次申报鉴定范围内。2017年度开始享受慢病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今年需进行申报复查鉴定(肝炎和肺结核患者每年复鉴一次)。

二、申报材料

1.新申报鉴定参保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张(无卡人员办理临时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申报慢性病病情相关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或6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注:有心梗、支架、搭桥病史的患者需提供住院病历。

2.复检鉴定参保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张(无卡人员办理临时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慢病门诊统筹医疗手册(个人信息页)复印件一张,本年度门诊(住院)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注:有心梗、支架、搭桥病史的患者需提供住院病历。

申报提示:申报时提供的材料存档备案不予返还,如有需要请提前复印,申报提交的住院病历必须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19年8月14日-9月13日

2.申报地点及范围:

(1)除传染类和精神类疾病,锦州市开展慢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受理。

(2)肝炎和肺结核(含申报鉴定其他慢性病)的申报地点为锦州市传染病院。

(3)精神分裂症(含申报鉴定其他慢性病)的申报地点为锦州市康宁医院。

(4)已办理异地医疗的参保人员,可由代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另附《辽宁省锦州市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申报。

(5)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原解放军205医院)不接受报名。

3.申报病种补助及待遇标准。

四、慢病鉴定医院

负责鉴定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普通慢病病种鉴定)、康宁医院(精神分裂症慢病鉴定)、传染病医院(乙肝、丙肝、肺结核鉴定)。具体鉴定事宜由鉴定医院以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请保持报名电话畅通及时接听。

五、慢病鉴定结果查询

方式一:2019年12月中下旬在慢病鉴定医院现场公示。

方式二:2019年12月中下旬到开展慢病医疗服务医院查询。

慢病鉴定合格人员要在本人选定的开展慢病医疗服务医院打印鉴定合格通知单,由选定的慢病定点医院进行登记并发放慢病门诊统筹医疗手册。慢病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内不允许变更(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除外)。

六、重要提示

1.锦州市慢病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申报鉴定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现场体检作弊的参保人员鉴定结论作废。

2.参保人员申报后需等待负责开展鉴定医院的电话通知,要保证联系电话畅通,在接到鉴定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体检检查。因自身原因在通知时间内未参加体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开展鉴定过程中,参保人员需对本人申报慢性疾病应开展的相关检查项目等内容核对后现场签字确认。

4.贫困参保人员持《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参加鉴定可免除个人医疗检查费用。

5.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疾病的,最多可选择两个病种进行申报;享受特病门诊待遇的患者,只能选择一种慢性疾病进行申报。患有肝炎、肺结核和精神分裂的慢病患者复合其他慢病时,需到传染病医院和康宁医院申报。

6.锦州市医疗保障经办部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普通慢病病种鉴定)、康宁医院(精神分裂症慢病鉴定)、传染病医院(乙肝、丙肝、肺结核鉴定)开展慢病鉴定工作,除上述医疗机构以外,没有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用于慢病鉴定相关的各项检查。

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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